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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8'1999年在县自来公司任经理∶后来调动两个单位任领导;2019年3月20号自来水公司来电话说我欠公司2万多元钱,我现已退休、而且这个欠帐20年中我本人不知道;而且公司也没和我讲过、请问从法律上讲这个时限、是否不承担法律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其他 2020-03-21 19:27:52
用户:139*****569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0-03-21 19:52:13

    您好,如果是您欠公司的,对方需要举证证明借款。另,即使存在借款关系,如果对方不能举证期间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用担心,等对方起诉后处理。

  • 杨子兴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0-03-21 20:37:42

    你好,如果是职务行为公司担责。对方有可能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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