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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6年5月离开分包单位常州公司(我是跟分包单位的实际承包人刘做施工员),承包人刘一直不肯给钱,我被迫于18年8月打官司(被告人仅为常州单位,没有把实际承包作为被告人,因为我与分包单位有劳动合同),于18年底终审判决我申诉,同时常州单位法人于18年9月去世,于19年3月份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常州单位没有一点可以冻结的东西(机械是租赁的,厂房也是租赁的,没有一点资产),法院说没有办法。 我去了好几次,法院没办法,就到总包杭州单位,杭州单位当时说现在终审没有下来的,估计还差分包单位好几百万的,(还有三个工程款也打官司,也申诉赢了),说到时候最后结算好,会配合法院的; 近来我听到有一个工程款单位也跟常州打官司(把总包杭州单位也还带上的),总包出庭说现在总包不差分包常州单位工程款了,这种说法不是空袭而来的,因为实际承包刘很有可能跟总包签订别的合同; 我想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法院再次找总包杭州单位,就说分包单位的人工工资要求总包垫付吧

江苏省-镇江市 其他 2019-09-25 09:08:26
用户:138*****650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19-09-25 09:56:53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总包差常州工程款!这属于可执行债权。他们是独立的公司,各自责任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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