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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的工程项目,依据合同质保期2年,实际19年质保金到账总包单位,19年质保金到账后总包单位通知可以支付质保金,然原与总包单位订立合同的公司在17年4月关闭并注销账户,且未做债权债务声明。现总包单位退质保金只能支付到原与总包单位订立合同的单位,因与总包单位订立合同的公司已关闭并注销账号,无法接受这笔工程款。现总包单位承认并认可有这笔工程欠款,但只同意支付至原与总包订立合同的公司,现该如何处理?

上海市 合同纠纷 2020-01-19 18: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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