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0-03-04 15:31:19
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回复于2020-03-04 15:35:11
您好,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问题。孩子抚养权主要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判决原则,综合双方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确定。
回复于2020-03-04 18:14:11
你好,可先与对方协商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不了可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抚养权问题一般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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