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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北京公司,项目在深圳,有劳动合同,疫情期间2月份未到岗,3月份上班15天后,公司3月15日晚和我说工资截止当天,让另外找工作,人事说以员工手册规定钉钉打卡考勤和请假记录认定旷工,以旷工理由辞退,我年终假期申请的1月16日-2月10日,请假记录有人事核对过的27天调休假期,2月份无打卡也没请假,请问这属于旷工吗,可以得到补偿不能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0-04-02 14:37:53
用户:138*****293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04-02 17:04:07

    不属于,可以要求解约补偿,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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