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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与被告工作过程中左眼受伤,经工商认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在被告的一间塑料作坊工作,此作坊没有营业执照,因此在与被告工作中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口头说叫原告到他的地方工作,原告和她丈夫一起为被告工作,但是工资一起打到原告丈夫的卡里面。然后被告一口咬定说是与被告没有劳务关系,然后在原告受伤期间没有出过一分钱,没有做任何赔偿。后因被告拿出营业执照,所以一诉原告上诉被驳回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劳动争议
2020-04-03 17:21:26
用户:18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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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王志鹏
律师
回复于2020-04-03 18:12:07
好的。你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看判决书。如有需要,具体联系我微信beidouxing968
咨询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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