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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份我向第一出借人借款人民币35000元,每月给2100元利息一直到2019年12月份,2020年1月份第一出借人要求我写了一张35000元的借条给第二个出借人,每月利息也是2100元,给了3个月利息。现在给不起利息了第二出借人就要求我归还本金35000元。我应该给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债权债务 2020-05-12 20:40:35
用户:191*****178
律师回复(1)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694人

    回复于2020-05-12 20:53:11

    有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你,如果确实给你借款了,还是要还

    用户追问2020-05-12 21:25:23
    钱是第一个出借人给的,每月给他2100元的利息,给了18个月,第二个出借人是第一个出借人要我写借条给他的,第二个没有实际给钱,我也给了3个月利息,每月也是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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