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追问2020-05-23 11:38:10
你好,我是施工单位的,房屋在2017年10月30日竣工,给水、电气质量保修期2年,采暖为两个供暖期,2019年8月有业主反应楼上有漏水迹象,我单位维修人员到场维修,发现顶棚确实有潮湿的痕迹,随后便对户内给水管道打压进行压力检测,两次检测均未发现漏水(有可能漏水点太小检测不到)
用户追问2020-05-23 11:43:43
随后告知物业未发现漏水,2019年10月30日质保期过了,2020年4月该户业主又反应漏水,物业通知我单位后我单位已过了质保期为由不予维修,但是物业已上次维修未完成为理由要求我单位维修,我单位维修后业主诉求4万元赔偿,我单位认为不合理,与业主协商无果
律师回复2020-05-23 13:03:18
最好还是要协商解决,因为出现质量问题是在保质期内不是在保质期过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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