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至9月12日之间借予被告一共计壹拾万元整。被告一收款后随即告知无法短时间还清欠款,后以被告二干股分红的名义同原告签署了干股分红协议书。协议约定于2019年9月10日届满后将在6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本金十万元整,协议生效期间占有被告二30%的干股并分红。
2.原告自协议生效日起至届满,从未收到被告的分红及退回的本金,曾多次要求被告一清偿但均未果。后被告一以公司运营为由,在原告离职状态时,要求等候被告给予工作机会加深合作,原告在等候期间追讨债务依旧无果,其承诺的工作机会也并无后文。后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并欺骗原告将欠款拖延至今。
起诉状可以索要利息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吗
甘肃省-兰州市
合同纠纷
2020-06-04 12: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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