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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这条法律,适用于借款吗?柳州市圆方小额贷款公司以公司名义向甲借款集资,并委托甲把该笔借款汇入公司员工乙的私人账户,乙曾经与圆方公司的股东丙有民间借贷,乙将甲汇入的资金认其为丙还款。圆方公司向公安报案称乙侵占了公司资金,法院以物权法第23条定性该笔以公司名义对外集资并在个人账户流转的资金为公司资金,判决乙职务侵占罪构成。想请问圆方的这种说法是否成立?法院适用这个法律是否有不正确的地方,二审该如何去辩护?

北京市-市辖区 刑事辩护 2020-06-25 09:50:56
用户:173*****425
律师回复(1)
  • 陈鸿雁律师

    月帮助22人

    回复于2020-06-25 09:57:02

    不属于同一公司,不属于职务侵占。其他疑问选我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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