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0-09-06 12:26: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行为。
回复于2020-09-06 12:33:12
学校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但你不到岗,可能给学校造成损失,学校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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