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以下是原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是我们的实际上班时间是按公司(全公司统一时间)要求,早8.30-12.00,下午14.00-17.30,中午是休息时间,现在部门领导以我们工作未满8小时为由,威胁我们不得拒绝(偶尔)无偿加班,否则扣工资。我是想这种行为合理合法吗?难道公司不需要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给员工?
广东省-惠州市
劳动争议
2020-09-15 22: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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