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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第四条约定:1- 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30000元定金,2-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之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首付款23000元,第十三条约定 4-买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日以上的即视为买方不履行本合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签订合同当天5月15日支付卖方30000元定金,5月23日支付了首付款20000元,剩下3000元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目前逾期4个多月,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合同纠纷 2020-09-21 23:20:14
用户:138*****586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0-09-21 23:27:14

    你好,约定解除情形已经达成,为避免以后纠纷,你可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是应当返还相应的款项,如果有违约条款约定,还可以收违约金。

  • 回复于2020-09-22 00:08:52

    您好,有权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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