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第四条约定:1- 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30000元定金,2-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之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首付款23000元,第十三条约定 4-买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日以上的即视为买方不履行本合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签订合同当天5月15日支付卖方30000元定金,5月23日支付了首付款20000元,剩下3000元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目前逾期4个多月,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合同纠纷
2020-09-21 2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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