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用户追问2020-09-23 17:43:31
那我还能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