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共享充电宝的代理人,昨天公司发了一个询证函给我,总的交易额是11.5W元。询证函上面的金额是8月31日前我付款5.2W元,实际我是已经付了6.3W元!然后后面还有一份文件,具体如下:集团为提升流程合规和内部管理水平,特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需要发征询函对经销商的往来交易进行确认,本次询证函仅作为搜电与经销商交易往来确认,搜电公司承诺不作为催款依据,并且不作为未来债券债务主张的依据。
请问这样的文件我能放心签订嘛 ?具体是为了公司上市而这样操作的!
浙江省-湖州市
公司法律
2020-10-16 13: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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