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得知被告出售口罩,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通过微信与电话联系沟通交谈(单价3.5元/个)共计17000只承诺一次性发货7天到货,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晚8点用支付宝支付被告货款共计59500元整,期间被告反悔拖至2月17日要求加价(加到单价3.9元/元)在发货,原告迫于无奈2月17日晚在次用支付宝转账给被告600元整(前后两笔共计60100元),补齐3.9元/个单价,发货后到货5000只剩余12000只迟迟不肯在发货,第二次发货到货后只有100只,以上行为被告用各种方式找借口拖延时间至2月25日(共计拖延长达12天),在被原告要求被告返回剩余货款时对方拒绝返还不在接听电话,微信
山东省-临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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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1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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