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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于某日8时许,在某公司堆场内,在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擅自操作通用门式起重机起吊钢梁,致所吊钢梁撞到堆场内竖立的其他钢梁,钢梁连续倾倒并撞击正在进行油漆作业的何某,致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邢某的行为系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发后,被告人邢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何某的亲属已获赔人民币50万元。该起事故邢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判处哪种罪名及刑罚?

上海市 刑事辩护 2020-12-02 22:07:08
用户:156*****029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0-12-03 07:33:46

    可能构成刑法中关于危险操作相关设备的罪名,那么详细可以点我头像嗯单独下单咨询沟通

  • 回复于2020-12-03 16:38:05

    你好,张某的行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

    律师回复2020-12-03 16:39:49
    笔误,邢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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