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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借款40万给朋友放贷,对方打了收条,按月支付利息。对方将款项贷给第三人,第三人投资失利,钱无法收回。对方要第三人向我打借条(我与第三人素不相识),打好了拿来给我。我不同意,要求对方自己打借条,对方拒绝。无奈,我要求对方在借条上签名,收条没有退还。后将对方与第三人一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由第三人偿还债务,因不服一审判决,现已上诉,要求对方偿还债务。

湖北省-荆州市 债权债务 2020-12-03 21:44:17
用户:135*****906
律师回复(1)
  • 周敏律师

    月帮助128人

    回复于2020-12-03 21:51:26

    看案卷看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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