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与几个人合伙在吉林包工程,其中有一个人(甲)出资,当时甲对我及另几个合伙人说需要回家报账,便让我和其他人打的借条,工程期间甲给我一张银行卡,里面不到10万块钱,说是日常经营用款,但甲已回家报账为由让我打了一张25万的借条,后来工程赔了,现在甲让我还这25万,我想请问一下,我是需要按借条金额给付吗?还是按实际金额给付,还有我个人认为我们当时属于合伙包工程,就甲给我的10万元(实际不到10万)也是用于工程施工,甲也属于参与者之一,而这10万元我也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或从事其他事项,需要我自行给付吗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债权债务
2020-12-05 0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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