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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哈尔滨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四公司的法律顾问来答复,我与被告合伙经营一台重型机械设备吊车,于2016年出租给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四公司,同江中俄大桥项目,经理部施工作业。工程租赁合同是由被告签订,中铁建(原中铁十三局第四分公司)还有部分工程机械租赁款未支付,共计68300元整。现如今我与被告合伙纠纷起诉到了法院,并且申请了诉前保全,请求法院保全财产冻结查封此笔工程款。法院已受理,中铁建负责同江项目打款人隋东鹏需我向其公司法律顾问咨询,是否可以提交法院保全书证明此款为保全冻结,不可打款于被告。在原款处冻结或封存不打款于被告。法院保全证明若证明并要求此笔款项配合法院工作,封存冻结不支付于被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公司法律 2020-12-06 16:26:21
用户:198*****664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12-06 16: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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