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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在2020年9月29日下午4点组织全校师生开展劳动时(学校有个枣树园,组织全校师生集中打红枣)时,左脚意外踩空,导致左脚踝骨折,本人已向单位和本县人社局认定工伤,今日收到人社局工伤认定书,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从事与非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时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款,请问我受伤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如果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法院诉讼,赢的机会有多大,谢谢

甘肃省-张掖市 劳动争议 2020-12-08 13:32:42
用户:136*****704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0-12-08 13:34:56

    工伤,可以去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806人

    回复于2020-12-08 13:41:43

    这个活动如果是学校组织的话,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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