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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2020年,我的一个同学被济南市教育局通过银行卡查出2018年5月前从事有偿家教。 于是区纪委做出警告处分。 区教体局根据济南市教育局2018年9月文件做出2020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处分。 疑惑1,根据党的处分条例,教育部文件,人力资源部文件,警告处分,不得考核为优秀,没有警告处分,考核不合格的规定。 疑惑2,区教体局能不能用2018年9月生效的文件处分2018年5月的行为? 疑惑3 ,2018年的行为,2020年考核不合格是否恰当? 疑惑4,济南市教育局有没有权力制定“一票否决”文件? 制定文件同上位的文件不一致是不是有效?

山东省-济南市 其他 2021-01-03 09:16:05
用户:151*****095
律师回复(1)
  • 李良律师

    月帮助23人

    回复于2021-01-03 09:22:51

    你好,考核需要以考核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文件作出后仅对事后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不能规范之前行为,且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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