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
2020年,我的一个同学被济南市教育局通过银行卡查出2018年5月前从事有偿家教。
于是区纪委做出警告处分。
区教体局根据济南市教育局2018年9月文件做出2020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处分。
疑惑1,根据党的处分条例,教育部文件,人力资源部文件,警告处分,不得考核为优秀,没有警告处分,考核不合格的规定。
疑惑2,区教体局能不能用2018年9月生效的文件处分2018年5月的行为?
疑惑3 ,2018年的行为,2020年考核不合格是否恰当?
疑惑4,济南市教育局有没有权力制定“一票否决”文件?
制定文件同上位的文件不一致是不是有效?
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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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3 0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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