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住房期一年,三月一付,押一个月房租予甲方。半个月前告知房东不续租,到今日实际居住日期四个月。合同写明“租赁期间如需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租赁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15%计算。”
我愿承担8个月的违约金,主张甲方退还扣除8个月违约金以外的2个月房租及押金剩余金额。甲方则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主张本月房租继续收,只退除7个月违约金外的1个月房租和押金剩余金额。请问谁的主张和法?
四川省-成都市
合同纠纷
2021-01-03 22: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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