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1-01-05 17:10:52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回复于2021-01-05 17:18:18
你好,因为疫情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可以搜集证据证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租住三个月,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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