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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租房房东违约就合同条款产生分歧,想咨询一下。合同中第九条违约责任(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当时房东说不租了,约定一个月内搬出,房东付一个月违约金。现约定日期到了,房东说因未在通知第二天搬出,不付违约金。是否合理?如何维权?谢谢

北京市 合同纠纷 2021-01-27 21:59:36
用户:185*****112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1-01-27 22:02:46

    如果是双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金,建议起诉

  • 回复于2021-01-27 23:33:37

    你好,既然合同有约定,你可以此约定要房东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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