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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 2015年2月8日签合同,两年一续签,到2021年2月8日到期, 2月4日电话通知我合同部不续签了,补偿金额是6个月工资,我认为应该有N+1的补偿,但是公司说青岛市没有规定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必须通知本人 也没有加一个月工资的规定。 想咨询下 是这样吗?如果不是 这个➕1的钱能要吗?
山东省-青岛市
合同纠纷
2021-02-04 10:34:02
用户:15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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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易磊
律师
月帮助1799人
回复于2021-02-04 11:20:06
你这个不符合加一的补偿情形
咨询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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