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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2019年开始处于工资拖欠的行为,公司还让员工在2020年底签署一份“工资迟发”的协议。2021年一月中旬,公司通知我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所以裁员。本人从2016年7月在公司实习并在2017年7月办理入职手续成为正式员工并签署劳动合同至2019年8月。至今一直正常工作但并未续签劳动合同。社保2019年10月公司才给缴纳,原因是此前公司能查到我在校期间的社保未到期记录所以无法缴纳。由于工作性质,我部门在2019年曾做过一份关于“不用每日到公司打卡”的签报,但是在讨要工资时,从2021年2月开始至今的工资条显示,本人工资里多项扣款均因未按签报执行。 这种情况下,我都能获得哪些赔偿?如何计算?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1-02-06 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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