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6日,购买中梁房子,签订购房预售合同,同时付了一万元订金,预订391号车位。2020年12.12日接房,同时缴纳住房维修基金,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于14日缴纳契税。签订合同到交房期间,接到过中梁置业顾问董筱佳的电话,大意为让我们付车位尾款。我们以还没交房为由,拒绝付尾款。后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让付车位尾款。2021年2月7日,收到车位解约确认函,说商品房认购书签署后,中梁就我们逾期未签约/未付清相应购房款的行为发出书面通知函,告知认购书已经自动解除,并通知我们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认购车位。因为我们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再次正式通知我们,与中梁签订的认购书已经解除,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云南省-保山市
合同纠纷
2021-02-07 1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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