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初,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因为我的月工资已经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需要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我在江苏省苏州太仓市,目前太仓市人社局回复说社会平均工资是7844元/月,但是我在苏州市统计局网站上查询到,2018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94124每年,平均到每月是7844元,20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105572元。2020年度还没有公布。单位想按照7844元来计算,我想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上一年度,也就是2020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是否可以?
江苏省-苏州市
劳动争议
2021-02-10 15: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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