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以上提及的45周岁前在管理岗位上,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应如何理解?可适用于外企。
江苏省-苏州市
劳动争议
2021-03-09 13: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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