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兴(四川省籍)等三人于2008年,在元谋县姜驿乡白果村委会,流转了200亩土地。然后种上了大青枣,因为当时原承包村民集体搬迁走了,所以是跟村委会承包的,甲方村委会,我们是乙方。现在土地被征用了,乡政干部(乡长)说我们只有享有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款一分都拿不到。原因就因为合同上定有一条:(如果被征用,乙方享有百分之九十,甲方享有百分之十的土地补偿款),乡长说无法律效力,一分都不给。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们能争取到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吗?我们还有二十年的承包期限没用,可以要求甲方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吗?谢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合同纠纷
2021-03-21 10: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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