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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月初入职北京一家事务所,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二月二十号左右提出离职,经理以工作未交接完毕一直拖着不让我办理离职手续,在二月底又告知我他以我的名义向公司借备用金五万元,让我以差旅费报销冲抵备用金后才能离职,在三月初备用金发放至我的银行卡,后转至经理银行卡。本人在三月5日办理部分离职手续后一直在家等报销流程结束办理后续离职手续,时至今日仍存在各种问题未完成报销,导致离职证明一直未开具,我想请问公司及经理各种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1-03-21 12: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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