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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提出调整薪资结构,降低员工固定工资,改为固收+项目提成。员工在协商中明确同意但未签书面协议。A员工作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在其劳动合同到期后,蓄意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整理续签材料,不尽到续签提醒义务,导致公司3个月未能正常续签劳动合同。现员工A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公司未经协商同意,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公司连续3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偿3个月双倍工资,外加上月扣发的工资差额,再加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此做法是否正当?

广东省-广州市 劳动争议 2021-03-21 14:42:37
用户:151*****512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1-03-21 14:57:47

    根据您的描述,A主观上存在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因而他的主张不合理。

    用户追问2021-03-21 14:59:27
    A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但公司需要作出哪些举证么?如果A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某些举证来驳回他的诉求呢?
    律师回复2021-03-21 15:02:45
    可以驳回,建议您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回复于2021-03-21 15:02:11

    您好,可以是可以,不过公司不会同意,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用户追问2021-03-21 15:05:39
    您好,想重点咨询下,A作为公司办公室主任,为了拿到更多的仲裁后补偿金,故意不向公司尽到合同续签的材料整理和提醒义务,此做法公司是否有权申诉,驳回其3个月未续签期间双倍工资的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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