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去年12月4日工伤仲裁,1.调解时仲裁员说有工伤待遇没经济补偿金,2.在第一条标明申请人自愿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3.调解时说由被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相关工伤待遇申请人积极配合。但在仲裁调解书里第四条写到:申请人被申请人无任何争议,申请人不再就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一,仲裁员把经济补偿金加到第四条,二在停工留薪期单位单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我有证据(包括自愿离职企业违法证据,离职是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后4个月)。三,修改第3条,改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为其向社会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其修改算柱法吗?

河北省-石家庄市 劳动争议 2021-03-27 12:51:01
用户:158*****099
律师回复(1)
  • 连青山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1-03-27 13:10:09

    你这个当时调解有问题吧,你这自己同意的。

免费发布咨询,快速获取律师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关闭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

可用于深度咨询律师
正在追问律师
发送(剩余0次)
正在回复158*****099
发送
检测到您的本次回答存在暴露个人联系方式行为,继续提交该内容会转入人工审核,一旦审核成立您的账号将被系统锁定。是否继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