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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村民甲原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因当时村委无力支付工资,与我村村民甲签订合同,约定以大队部房屋每间一万元的价格抵押工资,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村民乙、丙为证人,但在签订合同时,乙丙的名字签在了甲后面,也就是合同乙方位置,且合同上没有注明乙丙为证人,所以乙丙是否和甲为共同债权人?

山东省-济南市 合同纠纷 2021-03-28 10:54:49
用户:159*****308
律师回复(2)
  • 刘永龙律师

    月帮助21人

    回复于2021-03-28 10:57:50

    你好,你把合同一对一发我看看。

  • 薛清元律师

    月帮助60人

    回复于2021-03-28 10:58:03

    你好,工资问题可以劳动仲裁,也可以起诉,具体方法可以与我一对一或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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