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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咨询一下,我今年48去,从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3在和平分局看守所食堂上班,2016年4月1日到2018年11月30日和平预审管理,他们没跟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上保险,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物业接手他们跟我签了合同没给我上保险,他们两个单位我应当得到什么补偿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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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20:32:46
用户:13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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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兴兵
律师
回复于2021-04-25 20:34:29
如果证据比较充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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