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1. 2017年5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中有条款规定,附件竞业协议是劳动合同一部分。 2.2020年5月,补签了第二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再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请问:2021年5月份离职,个人是否需要履行竞业协议义务?个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

江苏省-无锡市 劳动争议 2021-04-30 10:45:43
用户:152*****681
律师回复(3)
  • 孙春艳律师

    月帮助2人

    回复于2021-04-30 10:58:01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李良律师

    月帮助22人

    回复于2021-04-30 11:00:20

    你好,竞业禁止属于对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限制性规定,一般员工不需要遵守,且竞业禁止期间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 回复于2021-04-30 11:08:09

    您好,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竞业限制补偿金,您不用遵守。

免费发布咨询,快速获取律师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关闭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

可用于深度咨询律师
正在追问律师
发送(剩余0次)
正在回复152*****681
发送
检测到您的本次回答存在暴露个人联系方式行为,继续提交该内容会转入人工审核,一旦审核成立您的账号将被系统锁定。是否继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