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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与现工作单位合同到期(2011-2016),单位找劳务派遣公司与我续签,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中间合同断档3个月,但工资一直由现单位正常发放至今,保险断档,工作岗位无变化,后续合同一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现我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现单位发放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共计10个月工资,但2011年至2016年的补偿要按2016年的月工资计算,我是否可以要求按现月工资补偿。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1-06-02 09:41:56
用户:150*****161
律师回复(5)
  • 回复于2021-06-02 09:46:05

    应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金

  • 回复于2021-06-02 09:46:33

    你好,单位的补偿方式是不合理的。

  • 回复于2021-06-02 09:47:07

    2016年以后,你和单位没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按照2016年的标准给付赔偿金是可以的

  • 回复于2021-06-02 09:48:24

    补偿应当按照最近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断档的社保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补缴或折现

  • 王凤祥律师

    月帮助9人

    回复于2021-06-02 10:13:23

    16年的这个 已经过了时效了 能给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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