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杨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 2021年 4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14日,被告杨光因临时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六个月,至2019年10月18日一次性偿还本息,原告履行出借款后,被告杨光付息至2021年3月18日,此后再未付息。借款期满以后,原告多次催要本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本息,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拖延还本付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安徽省-蚌埠市
债权债务
2021-06-17 08: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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