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上班,2011加入公司,一开始公司对于加班费用结算和加班时间计算都很正常,从2018年开始,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以前平时上班8小时后留下来加班4小时就算4个小时加班,周末加班12个小时就算12个小时加班,后来改成平时加班4小时需要扣除0.5小时吃饭时间,只算3.5小时加班,周末加班12小时也要扣除0.5小时,只 算11.5小时加班,最近公司又发出新的通知,周末加班12小时需要扣除1小时吃饭时间,只算11小时加班,请问公司这种操作合理合法吗?我们该如何应对?
江苏省-无锡市
劳动争议
2021-08-02 21: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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