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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甲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事项其中一条为,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在交房给乙方之前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已经全部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之内,交房给乙方前发生的这些费用由甲方承担。物业费这些费用是6月底交的,我们8月底准备过户,请问物业费这些费用甲方提出由我承担,合理吗

浙江省-金华市 其他 2021-08-29 22:39:01
用户:136*****257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1-08-29 23:48:11

    你好,房屋过户给你后,物业费和水电费由你承担是合理的

    用户追问2021-08-29 23:53:04
    那您的意思是她6月交的物业费交了一年,8月底过户给我,我得承担剩余10个️的物业费,把物业费结算给她是吗
    律师回复2021-08-30 00:03:16
    不是,你只用承担过户之后的,过户之前的算在购房款中,没有额外的费用了
    律师回复2021-08-30 00:03:46
    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按照约定履行即可
    展开全部3条回复
  • 回复于2021-08-29 23:53:24

    如果交付物业费是在合同签订之前,那么由甲方承担,如果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该由您承担,这个具体要看物业费缴纳的形成时间

    用户追问2021-08-29 23:56:34
    你好,我们买卖合同是4月签,她的房产证是8月份办理,物业费维修基金等是7月初缴纳的,我和她之间的房子交付和过户也在8月底,那我和她之间的费用应该怎么算
    律师回复2021-08-29 23:57:19
    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缴纳的物业费已经包含在成交价格里面,也就是说后面几个月的物业费已经包含在成交价格里面了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932人

    回复于2021-08-30 03:31:26

    您好!签字了吗?自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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