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劳务派遣至用人单位6年,被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公司,我想与派遣公司结束劳务合同关系;派遣公司HR与我当面协商,以6倍底薪的方案提供经济补偿,我不同意;
2.派遣公司HR电话与我沟通,以6倍底薪方案提供经济补偿,若我不同意则不会和我解约,不提供补偿,每个月以最低标准支付薪资,直到我找到工作,并要求我提供简历;
我想问的问题:
1.我是否可以拒绝派遣公司提供的岗位,还能获得经济补偿?
2.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是什么标准?
3.派遣公司在知晓我想解除关系的前提下,说如果我不同意他们底薪*6的补偿方案则不提供经济补偿,只支付最低标准薪资,直到我找到工作,这种行为算不算威胁,是否违法?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1-09-02 1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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