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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总公司上班9年,南京开分公司调南京来工作3年多,现在南京公司要注销公司,让继续回北京工作,员工不同意继续去北京总公司工作!有没有赔偿!(在北京签的合同是无固定的,北京的也没有签离职,什么都没签,就来南京分公司工作了,在南京分公司又签了合同!)这样可以要求赔偿吗?

江苏省-南京市 劳动争议 2021-10-31 23:50:14
用户:132*****115
律师回复(4)
  • 曹磊律师

    月帮助672人

    回复于2021-11-01 00:02:37

    你好,这个因工作分公司注销,单位安排回总公司上班属于合理的呀。

  • 回复于2021-11-01 00:08:18

    这个要看工作岗位的调动是否是合理以及合同中如何约定的。

  • 回复于2021-11-01 07:27:23

    你好,详细咨询可以点击头像选择联系方式与我联系。

  • 回复于2021-11-01 07:42:19

    您好,合同是如何约定岗位的调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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