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于2016年11月28日与经人介绍对象登记结婚,后17年3月感情破裂,与5月份分居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2018年5月21日调解离婚,离婚时共同债务75000元由本人全部承担,一次性补偿女方30000元,结束婚姻关系
2、本人于2015年3月9日贷款按揭商品房一套,首付及每月房贷一直由本人自己支付,法院调解期间根据当时情况男方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划分,对方也默认了,但是没有写进民事调解书
3、本人今年3月份商品房贷款提前全部结清,前往房屋中心办理房产证,但是被告知需要前妻过来当面签字确认财产已分割清楚,后与前妻多次协商未果,目前房产中心建议重新起诉,重新判,这种情况怎么处
河南省-信阳市
婚姻家庭
2021-11-05 20: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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