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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注册商标为:【丽丽】,甲方在A电商平台建立【丽丽嘻哈店】售卖商标为【丽丽】的产品 乙方在B电商平台建立:【丽丽嘻哈店】 售卖商标非【丽丽】的产品 由于A电商平台、B电商平台为竞争平台,乙方销售的也非【丽丽】商标的产品,这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省-揭阳市 侵权维权 2021-11-09 20:10:26
用户:182*****615
律师回复(5)
  • 李艳平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1-11-09 20:39:34

    两个店的店名是一样,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个经营者,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回复于2021-11-09 20:43:27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不构成侵权

  • 谢福金律师

    月帮助234人

    回复于2021-11-09 21:17:08

    你好,这是构成侵权的。。。

  • 魏可律师

    月帮助20人

    回复于2021-11-09 22:17:22

    根据您的描述,不构成侵权

  • 刘志涛律师

    月帮助178人

    回复于2021-11-10 13:36:47

    你好,构成。具体可以与我电话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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