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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之间确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2013年3月14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2000元,2014年6月14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期限为15月);2013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47000元和490806元,借款期限为48天。月息 3%,违约金为每日2%,被告应于 2013年12月1日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条出具后,双方借贷合同关系至此成立并生效。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本息。 本金和利息怎么算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债权债务 2021-11-15 21: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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