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日在宿舍楼下电动车公共充电处将别人充好电的车子挪走放好,冲上我自己的电动车,然后将她人的电车充电器写好车牌信息放在一楼宿舍阿姨门前的桌子上,将充电器和电车的位置拍照发送到宿舍楼群(虽然学校没有明确规定是这么做,我是看到宿舍楼群里面充电的同学都是这么做的,我也按照流程来做),我并不知道她和我不在同一个宿舍群,她11.18日才去寻找她的充电器,发现不见了,(因为学校停了很多充电桩,导致我们楼下很多人充电,很多人的充电器都放在桌子上)找到我让我全额赔偿充电器,我与她协商一人一半,她不同意。
本事件中我应该负担全部责任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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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0 14: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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