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银行工作,现在是上2休1,每天8点到网点做准备工作,9点开门,中午没有午休,吃完饭马上继续工作,下午5点关门,但做完收尾等钞车收走,差不多6点,从来没有法定节假日。现在单位说我们的工作时间不够,每个月要达到22天才行(说我们签的合同是无固定时间合同),说我们现在的班要比照那些上5休2的岗位少上了(但是他们中午不定时有午休,有所有法定节假日),这是合理公平,法律允许的吗?合同里没有约定固定工作时间,可以随意增加工作时间吗?
四川省-德阳市
劳动争议
2021-12-03 14: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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