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号到2020年7月19号,被申请人通电话微信联系到申请人,提出待遇条件,税前薪资2万元,岗位为生产经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同意入职被申请人单位。申请人自2020年8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连云港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生产经理。双方约定的每月税前工资福利为20000元。但是自2021年1月以来,被申请人拖欠部分工资,拖欠总计14万元。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被申请人拖欠的工资不予支付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连云港市
劳动争议
2021-12-07 13: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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