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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英诉称被告李大伟于2008年5月5日向其借钱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09年5月5日还款。有借条为证。到期日,被告李大伟并没有如约还款,原告刘小英多次催要未果。2011年11月1日原告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山东省-青岛市 债权债务 2021-12-16 07:37:43
用户:137*****239
律师回复(5)
  • 回复于2021-12-16 07:39:42

    您好,想咨询什么问题,可以来电

  • 龚永青律师

    月帮助820人

    回复于2021-12-16 07:45:25

    请问具体想咨询什么呢?

  • 回复于2021-12-16 08:00:20

    你好,你的问题是什么呢?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07人

    回复于2021-12-16 13:10:37

    你好!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 张安琪律师

    月帮助11人

    回复于2021-12-31 09:58:00

    你好,你需要详细说明一下你要询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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